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學橙
李學忠 陳秀桂 即臺北市私立七田真超右腦教育幼兒園(原名臺北市私立七田真超右腦教育托兒所)再審被告 張歐寬
張美玲 張婉玲 張維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7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384元,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
4月30日送達再審原告李學橙、李學忠;同年5月3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陳秀桂即臺北市私立七田真超右腦教育幼兒園,惟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派出所具領詳細資料電腦畫面傳真、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第43頁、第4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