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28號上訴人 張堂盛
張彥杰 上訴人 邱金松
張堂涌 邱燕秋 邱其涌 張明珠 張雪珠 張美珠 邱雪美 張恩誌 劉 張月圓 張堂富 張美麗 張堂珍 黃 張月團 張鴻源 張惠美 張淳滿 張稽堂 張堂治 張天爵 張天灸 張天與 張天授 張天梓 張黎蘭妹 張元鳳 張堂光 張世謙 陳金騰 張堂錦 被上訴人 陳桂霖
張蕙琦 黃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 張天炙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天灸」。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 張正興 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鴻源及張惠美;上訴人 張保妹 於107年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邱金松、張堂涌、邱燕秋、邱其涌、張明珠、張雪珠、張美珠及邱雪美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本院卷四第91至117頁),並據張堂盛及張彥杰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卷四第8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應為「張天灸」,惟誤載為「張天炙」,揆諸首開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