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李德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7日內,補正本件被告應排除之侵害面積約略多少坪方公尺?及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正,本院即依兩造所簽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