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王太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可得利益為何,並說明其計算依據;如逾期未陳報,即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示金額(即新臺幣2,007,153元)據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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