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雅玲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游明祥
林柏愿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倍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1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4號、107年度偵字第778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