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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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為債務人 張靜芬 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9/60(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原共有人為債務人張靜芬與其他被告之被繼承人 許德和 ,然債務人張靜芬之母 張許月女 已過世,因此,張許月女對被繼承人許德和之應繼份比例1/5即由債務人張靜芬及被告張靜芳、 張鴻鏞 、 張鴻鈺 繼承,比例為各1/4。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6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共3,632.7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2,900元×公同共有比例9/60×債務人張靜芬應繼份比例1/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