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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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林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客觀價值約略多少?及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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