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 張堂盛
張彥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段誠綱 律師被告 張保妹
張恩誌張月圓張滿字 之繼承人 張堂富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美麗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天麟張堂麟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堂珍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黃 張月團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淳滿 張稽堂 張堂治 張天爵 張天灸 張天與 張天授 張天梓 張黎蘭妹 張元鳳 張堂光 張世謙 陳金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蘇毓霖 律師被告 陳桂霖
張堂錦 邱金松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涌 被告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 張蕙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張保妹、張恩誌、劉張月圓、張堂富、張美麗、張天麟、張堂珍、 黃張月團 、張淳滿、張稽堂、張堂治、張天爵、張天灸、張天與、張天授、張天梓、張黎蘭妹、張元鳳、張堂光、張世謙應於原告張堂盛給付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示金額之同時,將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保妹、張恩誌、劉張月圓、張堂富、張美麗、張天麟、張堂珍、黃張月團、張淳滿、張稽堂、張堂治、張天爵、張天灸、張天與、張天授、張天梓、張黎蘭妹、張元鳳、張堂光、張世謙應於原告張堂盛給付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示金額之同時,將坐落新竹縣○○鄉○○段○○○地號土地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張堂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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