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瑋庭被告陳谷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 張瑋廷 因被告陳谷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被告陳谷儀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3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板檢玉酉緝字第0843號發布通緝書,又聲請人以被告陳谷儀於101年度執字第4900號案件傳喚執行時,被告陳谷儀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而具保人張瑋庭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陳谷儀到案接受執行等情,被告陳谷儀另案通緝中,因被告陳谷儀顯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具保人與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