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70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劉庠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937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嗣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帳單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該書狀於112年11月10日公示送達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112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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