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 吳天祐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被告 魏啟育魏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77,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92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被告交付債權憑證部分,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請求之標的物為債權憑證正本,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94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257元(計算式為:87,922元+17,335元=105,2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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