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邦治 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確認徵收核准案無效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確認徵收核准案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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