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宏隆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