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
(選任辯護人游雅鈴律師????? 張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被告壬○○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壬○○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認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情,業據告訴人己○○、丙○○、甲○○、乙○○、丁○○、 洪清熢 、戊○○、辛○○、庚○○指訴綦詳,且經證人 黃新添 於偵查時證述在卷,復有本票、互助會單等物足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通緝在案,迄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始經警查獲到案,逃匿期間長達一年餘,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復分別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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