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 鄧秀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股票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