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8號原告 陳相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李秀燕 (即 黃茂峰 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婷 (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黃昱霖 (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黃品娟 (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秀燕、黃鈺婷、黃昱霖、黃品娟為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茂峰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配偶李秀燕,及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黃鈺婷、黃昱霖、黃品娟(下與李秀燕合稱李秀燕等4人),有黃茂峰之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李秀燕等4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附於限閱卷內),均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李秀燕等4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秀燕等4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