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告 林榮輝
被告 方大龍
居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德燒臘便當店)(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6號、第4410號),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80號),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