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4號

原告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C01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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