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世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世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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