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兼
法定代理人 彭育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育崧數位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育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育崧數位有限公司」之記載,對照卷內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堪認顯係「育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誤寫,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