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9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90號
原   告 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月 核發支付命
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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