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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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表:
┌─┬──┬──┬───┬──┬───┬────────┬────────┬────┬──┬──────┐│編│罪│宣│所犯│犯罪│偵查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刑│備註│││││││├─┬───┬──┼─┬───┬──┤民國九十││││││告│││關及年│法│案號│判決│法│案號│確定│六年罪犯│後│││││││││├───┤│├───┤│減刑條例││││號│名│刑│法條│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刑期││├─┼──┼──┼───┼──┼───┼─┼───┼──┼─┼───┼──┼────┼──┼──────┤│1│施用│有期│毒品危│95年│板橋地│板│95年度│96年│板│95年度│96年│第2條第1│有期│前業經本院以│││第一│徒刑│害防制│10月│檢96年│橋│訴字第│01月│橋│訴字第│02月│項第3款│徒刑│96年度聲減字│││級毒│八月│條例第│20日│毒偵字│地│2552號│26日│地│2552號│16日││四月│第1519號裁定│││品罪││10條第││第5368│院│││院│││││減刑在案。│││││1項││號││││││││││││││││││││││││││├─┼──┼──┼───┼──┼───┼─┼───┼──┼─┼───┼──┼────┼──┼──────┤│2│施用│有期│毒品危│95年│板橋地│板│96年度│96年│板│96年度│96年│第2條第│有期││││第一│徒刑│害防制│11月│檢96年│橋│訴字第│07月│橋│訴字第│07月│1項第3│徒刑││││級毒│十月│條例第│21日│毒偵字│地│1897號│10日│地│1897號│30日│款│五月││││品罪││10條第││第2611│院│││院││││││││││1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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