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