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法官蔡志宏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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