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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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九號
聲請人 徐銘煌 相對人 徐淑萍 即失蹤人在中華民國最後住居所設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徐淑萍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徐淑萍(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居所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路○段○○○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徐淑萍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兒徐淑萍(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居所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路○段○○○號)於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因與母親 林月娥 回外公家探望,適逢納莉颱風來襲,回程時至苗栗縣通霄鎮福興里南勢溪旁,因轎車拋錨,下車察看時不慎被洪水沖走,失蹤迄今已逾一年,皆無任何音訊,前經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家催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的新聞紙在案,現柒個月的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女兒徐淑萍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失蹤後一去不返,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失蹤人母親林月娥到院證述在卷可憑。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三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徐淑萍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失蹤,計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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