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五八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強盜案件,查其未委任律師提出本件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審判長法官曾佩琦右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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