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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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許烱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5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0年8月2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51│├──┼─────────────┼────────┼──┼──┼──┤│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