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季妍 被告 陳家承 (原名: 陳家齊
陳王菊英 王家興 (原名: 陳家興陳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39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756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編│遺產種類│遺產價額││號││(新臺幣)│├─┼───────┼───────┤│1│高雄市左營區果│1,260,336元│││貿段17地號土地│(土地面積×│││(權利範圍:15│110年公告現值│││/10000)│×權利範圍)│├─┼───────┼───────┤│2│高雄市左營區果│283,500元│││貿段3034建號建│(110年度房屋│││物(權利範圍:│課稅現值)│││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4號13樓││├─┼───────┼───────┤│3│左營果貿郵局存│121,859元│││款││├─┼───────┼───────┤│4│臺灣銀行左營分│529,000元│││行儲蓄存款││├─┼───────┼───────┤│5│臺灣銀行左營分│330元│││行活期存款││├─┼───────┼───────┤│6│國防部主計局儲│2,000,000元│││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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