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久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國立藝術學院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邱曉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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