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毛重共計拾柒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街○○○號旁車庫處所,當場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六包毛重共計十七.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例條例犯行,為本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一三0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包毛重共計十七.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