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之執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八十七年度執保字第三一號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五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二四三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年五月十九日。
二、茲聲請人以准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泰所教字第一四六二號函,經核附送之有關考核表等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法八九矯字第○一三六八九號函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