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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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O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許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一時許止,在其位於南投縣魚池鄉秀水巷二○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安非命置於玻璃吸食器或以其他不詳方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分別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採取尿液送驗,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其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O.七公克),」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事證明確,被告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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