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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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17日97年度抗字第3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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