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知被繼承人甲○○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時,亦請 陳明 不知)。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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