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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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詹瑞琳
詹瑞龍 詹珉寶 詹勳 接 詹雪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被告 阮嘉玄 上列被告阮嘉玄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4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