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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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德即被告具保人李季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季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背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賴文德因犯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易字第107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再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要求其應分別於102年
2月25日、同年4月8日、同年7月5日報到執行之傳票,因被告住居所遷移不明而無從送達,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暨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然均拘提無著,該署檢察官遂於102年5月21日行公示送達程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送達證書6紙、通知書2紙、拘提報告書2份、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函文、公示送達公告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