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區○○路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代 表 人  葉茂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羽彤 等21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舉辦自辦市地重劃座談
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公告重劃計畫書及重劃分配結果,應通知全體土地所有
權人;公告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應通知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或墓主。經查,相對人王羽彤等21人雖仍設籍台北
市或國外等,並未遷移,然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
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
人戶籍謄本正本、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以
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正本,該
裁定業於107年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文件,難認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本件聲請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
件不符,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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