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世界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娥
代 理 人 李易儒
相 對 人 鉅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與相對人
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由聲請人委託相對人施作聲請人社區
內「地坪抿石子鋪設工程」,約定施工期限3週,工程費用
總額為新台幣98萬元,惟相對人自106年1月4日進場施作後
,其已施作部分持續有抿石子地坪大範圍隆起、龜裂、剝落
等情形,而聲請人社區內原有鵝卵石地亦因相對人施工造成
碰撞毀損,經聲請人多次要求相對人改善未果,且相對人多
次延宕工期,經聲請人屢次催告,迄今仍未完工,相對人更
擅自片面停工,現場施工所致污損遲未清理,嚴重遲延施工
期限,違約情事至為明顯,聲請人乃委託律師分別於106年5
月25日、7月3日向相對人公司址寄發律師函,竟均因招領逾
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遭退件之信封,其送達地址為台北市
○○區○○○路○段○○○巷○○號1樓,此為相對人之公司設立
地址,且相對人確實在該址營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分局107年1月5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覆函1件
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所送達之通知文件,已置於相對人
隨時可得領取之狀態,縱使相對人逾期未領取,亦與前揭聲
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