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0號
聲請人浩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揚 代理人 蔡其智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維心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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