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芬蘭商諾基亞公司設郵政信箱二二六號000四五諾基亞集團法定代理人艾斯科‧弗萊曼
艾爾卡‧拉那斯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八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