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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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清歷史文化院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清歷史文化院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清歷史文化院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八冊、第一六一頁第四二八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高市社局二字第○九三○○三八○二四號函示,提請第三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清歷史文化院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