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丙○○乙○○
樓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丙○○、乙○○、丁○○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公共場所賭博,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撲克牌一副及賭資現金新臺幣三萬零八百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併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