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被告壬○○現服役通訊
己○○甲○○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53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