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
蘇勝嘉律師 陳慧錚 律師被告辛○○
丁○○甲○○乙○○戊○○庚○○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辛○○、丁○○、甲○○、乙○○、戊○○、庚○○、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