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前於民國(下同)87年01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100萬元,約定分期清償,詎債務人自88年04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債務,經聲請人請求返還借款在案。玆債務人業已死亡,據聞其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另債務人有無其他應繼承其財產者不明,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991年04月25日彰院 松執癸 90執字第4702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然查:被繼承人甲○○之另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前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20日以91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 邱百祥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永靖鄉永和村永和巷68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1年度財管字第2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足考,本院既已選任邱百祥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無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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