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0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崔世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0‧二一公克,空包裝總重0‧八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為警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0‧二一公克,空包裝總重0‧八公克),經鑑定結果,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一七五八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自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