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57號原告乙○○
號5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09月0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當日並應帶同兩造之女 呂欣蓓 或兩造之子 呂志鴻 、呂志謙到庭(帶同其中一人到庭即可)。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