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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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林祥 祐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梓 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元(即請求騰空遷讓之1樓店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所提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 陳四川 ,與被告關係不明,如何援為本案證據,請予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