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 李春賀 被上訴人 邱湖
陳盈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湖、陳盈潔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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