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 蘇正德 被告 孫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與 黃上倫陳美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判決正本主文中之黃上倫係主債務人、陳美慧係連帶保證人,黃上倫、陳美慧於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支付命令並未異議,且該支付命令已於110年1月20日24時確定(原告已取得對黃上倫、陳美慧之執行名義),僅被告對於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為本件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主文將「黃上倫、陳美慧」誤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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